报复同事被开除 法院认定解约合法
《文摘报》(2026年08月12日 03版)
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曾多次组织规章制度培训,钟某皆参加并签字确认已学习《员工手册》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钟某因私人纠纷,前往同事居住的小区内,故意将其车辆轮胎放气。同事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证不再实施滋扰、报复行为。
然而仅隔1个月,该同事从公司下班驾车回家行驶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经维修检查发现,其车辆油箱被人为注入约2升水。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午,钟某使用饮料瓶接水后进入监控盲区,其行为时间、活动轨迹与该车辆受损情况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扰,当即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详细反映了钟某的行为。
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工作、生产及生活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不久,该公司经核查,认为钟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遂向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钟某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7.30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