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2日 Wed

购买古玩后可要求退货退款吗

《文摘报》(2026年08月12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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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8月12日 Wed
2026年08月12日

购买古玩后可要求退货退款吗

  2020年8月,张先生和友人到陈先生的门店及家中挑选古玩,最终以8.7万元的总价,买下了包括宣统款粉彩百蝶瓶、乾隆款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在内的多件器物。当年10月,双方协商更换了其中部分物品,陈先生出具了价格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了更换情况和各件古玩的价格,双方对说明签字予以确认,但说明中对于物品年代、真伪未作约定。

  2025年4月,张先生提出,之前购买的百蝶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均为赝品,要求陈先生退货退款。这一要求遭到陈先生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在一审环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首先对交易的合法性作出审查,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这几件物品属于禁止买卖的范畴,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金山区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保真承诺”的认定。

  法院指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其交易中普遍遵循特定行业惯例,买受人应依靠自身知识、经验、眼力辨别真伪,除双方确实存在明确约定的保真承诺,出卖人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出保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物品的朝代、真伪等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张先生虽主张其委托他人对三件物品进行了鉴定,但未能提供鉴定证据,他主张的“卖家再三保真”,但双方签字的价格情况说明中并无体现。基于古玩交易的特殊性,陈先生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金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7.29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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