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文摘报》(2026年08月05日 03版)
钱先生有500万元闲置资金,想通过炒股增值却不懂行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杨。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小杨保证钱先生的综合收益不低于年化12%,不足部分由小杨负责补足;若综合收益超过年化12%,则按小杨60%、钱先生40%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收益分配。协议中对投资风险也进行了明确。
随后,小杨通过操作钱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做股票代持服务。不料市场风云突变,账户持续亏损,委托理财两个月的时间内,钱先生500万元的本金亏损了400万元。小杨抓紧办理了清仓。
钱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了保本保息,由于小杨投资不当,造成了较大损失,于是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杨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钱先生将款项交给小杨代为投资,理财收益由钱先生享有,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小杨有关“保本保息”的承诺,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的保底约定,该约定违反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杨作出保本金、保收益的承诺,钱先生轻信该承诺而未审慎投资,双方对投资损失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亏损情况等情形,依法酌定小杨赔偿钱先生300万元。
(《人民法院报》7.24 陈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