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5日 Wed

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民法治理路径

《文摘报》(2026年08月05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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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光明学林
文摘报 2026年08月05日 Wed
2026年08月05日

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民法治理路径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样态与侵害后果日趋复杂。信息处理者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除直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产生现实损害,还可能导致电信诈骗、身份盗用和网络暴力等潜在的第三人侵权风险。为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有效防范不法侵害,民法亟需对个人信息侵权风险予以制度性回应,并构建合理的权益救济路径。

  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是介于上游现实损害和下游将来损害之间的一种抽象风险。风险的盖然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主要是从预防角度对特定主体设定规制义务,以防止风险的现实化。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具体的损害结果前,尚不具备充分的归责基础,损害赔偿难以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实质是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不法妨害,导致信息主体无法完整圆满地享有和行使个人信息权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创设了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潜在侵害的持续危险状态,更妨碍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支配与商业化利用。

  根据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类型及其所引发的权益妨害程度的不同,存在人格权请求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两类救济机制,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预防性保护体系。针对情节严重的侵权风险,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紧急情形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禁令,以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于一般性的侵权风险,《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弥补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不足。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不以现实妨害发生为适用前提,只需存在违法信息处理行为,权利人即可向信息处理者行使查阅、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

  于此,人格权请求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形成有序的制度互补,从而能有效规制个人信息侵权产生的各类风险。

  (《当代法学》2026年第4期 刘忠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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