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15日 Wed

未尽告知义务留学机构需退费

《文摘报》(2026年07月15日 03版)
s
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7月15日 Wed
2026年07月15日

未尽告知义务留学机构需退费

  学生小王与某留学服务机构签订了留学服务合同,并支付7.2万元服务费。合同约定,该机构应为其提供院校申请、材料筹备、入学协助及境外辅导等系列服务。但半年后小王持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时,被校方告知必须先提供语言成绩。因该机构未告知这一要求,导致小王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入学。

  后续办理延期手续出境后,因机构对接的老师已离职,服务陷入停滞。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5.8万元服务费。综合考虑留学服务机构在协助小王申请入学阶段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违约情形,及境外服务项目未实际提供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该机构返还2.4万元。

  法官提醒,留学服务合同多为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学员在签约前应当审慎核查合同全部条款,重点区分服务阶段、对应费用、退费规则、违约责任。对于机构口头承诺的特殊服务、保障条款,务必落实为书面合同内容,避免维权无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留学服务属于阶段性、持续性委托服务,机构不仅要完成基础申请工作,更需履行通知、协助、衔接等附随义务。机构应当实时跟进院校政策变动,及时向学员同步入学条件、材料要求、就读注意事项;出现人员离职、团队调整等变动时,必须做好服务衔接,保障服务连续性,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本案中,机构因对校方政策掌握不及时,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典型的履约瑕疵;学员出境后服务停滞,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京报网 7.8 武京鸽)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