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8日 Wed

“试工”即“用工”的主张合法吗

《文摘报》(2026年07月08日 03版)
s
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7月08日 Wed
2026年07月08日

“试工”即“用工”的主张合法吗

  2025年2月,小张到某服装公司应聘裁床裁剪岗位。公司安排小张次日工作。工作半小时后,公司发现小张状态不佳,便向其转账50元让其离开。当日下午,小张再次来到公司,坚称要完成一天的裁布工作。

  为避免冲突,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要求。当天工作结束后,公司按照同岗位标准支付小张一天的报酬320元,并明确表示小张以后不用来了,当天只是试工。

  事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已实际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9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主张。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张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00元。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该案中,服装公司招聘的岗位为裁床裁剪,基于行业特殊性,该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故公司在正式录用前要求短暂试工以检测、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要求,具有合理性。该案的既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与小张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对小张进行了用工管理,公司向小张支付的370元属于试工一天的合理报酬。综上,法院认定小张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服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工人日报》6.25 叶小钟等)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