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Wed

粉墙旧墨妆奁厚

——从《钗头凤》看宋代女子再嫁权利

《文摘报》(2026年06月17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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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往事解密
文摘报 2026年06月17日 Wed
2026年06月17日

粉墙旧墨妆奁厚

——从《钗头凤》看宋代女子再嫁权利

  在宋代,女子再嫁并不鲜见。比如唐婉被陆游休弃之后,改嫁给宋太宗五世孙、宗室子弟赵士程。多年后陆游和唐婉沈园重逢,陆游满腹心酸题写《钗头凤·红酥手》,唐婉和以《钗头凤·世情薄》。他们的故事被记录下来。离过婚的女子,可以再嫁皇族,可以与前任诗文往来,这个悲伤的爱情故事折射出宋代婚姻制度真实而开放的一面。

  大宋律令下的财产底气

  唐婉的优雅转身,底气不仅来自赵士程的深情,更来自赵宋王朝独特的婚姻财产制度与法理支撑。

  从生存层面来看,宋代“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导致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量底层家庭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加之妇女本身就不被授予田地,丈夫去世便意味着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丧失,生活往往会陷入困顿,再嫁便成为女子维持生计的现实选择。而从制度层面来看,宋代的“奁产”制度为女性再嫁提供了切实的经济保障。当时的法律规定,女子随嫁妆奁归女方个人所有,离婚或改嫁时有权全部带走。

  《宋刑统·户婚律》保护未出嫁女子继承娘家财产作为嫁妆的权利,其中明确记载:“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明确记载:“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些判例进一步印证了宋代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和离改嫁的法理晴空

  除了财产的独立,宋代法律对妇女再嫁权的系统保护,也为再嫁现象的制度化存在提供了法理支撑。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此条虽为禁止性规范,但其规制范围仅限于为丈夫服丧期间,并没有禁止寡妇在服丧期满后改嫁,实际上为寡妇合法再嫁预留了充分空间。

  另外,宋代通过诏敕不断放宽再嫁的限制条件。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这一规定是针对丈夫骗财逃亡的情形,赋予妻子在无法自给时合法改嫁的权利。南宋进一步补充:“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将丈夫长期下落不明也纳入可改嫁的法定情形。

  更具现代法治色彩的是,宋代律法还赋予妻子主动离婚的权利,涵盖夫妻感情不和可“和离”、丈夫逼妻为娼可离、丈夫被流放可离等多种具体情形。这些规定从立法层面承认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从市井到天家的和风宽容

  北宋理学家程颐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回应“孀妇可否再嫁”之问,强调贞节道德高于生存需求。然而这一观念在两宋时期的实际社会影响并不大。程颐本人曾资助寡居的侄女再嫁,并赞此举为“嫁遣孤女,必尽其力”。范仲淹幼年随母改嫁,成年后不仅在《义庄规矩》中明文规定资助族中妇女再嫁,更在规矩中表明“再嫁者支钱二十贯”,从宗族制度层面保障族中女性的再嫁权益。王安石也曾经主动为儿媳择婿再嫁,反映了当时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心态。朱熹虽竭力提倡理学,但其学说在南宋长期被斥为“伪学”,对民间社会的实际影响力不宜高估。

  除了思想的宽容,宋代特殊的人口生态与商品经济客观上促成了再嫁现象的普遍化。据《大学衍义补》记载,当时部分地区因溺女之风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村落间至无妇可娶”,在此背景下,改嫁成为缓解婚配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同时,商品经济的繁荣把女性推向了历史台前,《东京梦华录》中在酒楼打工的妇女、文学作品中担任店主的女性形象,都印证了女性经济参与度的提升增强了其独立性。

  这种从容的再嫁和风,不仅吹拂着市井江湖,同样在庙堂天家留下了痕迹。宋真宗刘皇后、宋仁宗曹皇后皆为再嫁之妇。宋高宗即位后,亦念旧情将改嫁平民的昔日妾室彭氏召回宫中。这些事例说明,在从天家到民间的普遍实践中,妇女再嫁已被广泛接受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回望沈园,那面题写过《钗头凤》的粉墙或许早已斑驳,但唐婉留给历史的背影却并不全然是凄苦的。奁产制度赋予女性财产独立权,大宋律令保障她们再嫁的合法性,社会观念对再嫁持宽容态度,人口结构客观上需要再嫁,上至深宫王室、下至市井酒坊的普遍实践则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惯性。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塑造了宋代妇女再嫁的独特历史图景,也为后世理解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演变提供了重要参照。

  (《法治日报》6.7 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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