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二次创作”构成侵权
《文摘报》(2026年06月17日 03版)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手办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2022年10月至2024年间,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根据某动画作品中的美术形象设计20余款角色的立体手办,委托他人绘制图稿、3D建模、开模生产,并通过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分销商等渠道对外销售。
经鉴定,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上述20余款角色手办,与原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复制使用。经司法审计,张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0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某仅承认其中6款“简单地台款式”手办构成侵权,辩称其余款式属于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的“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原动画片角色形象通过线条、色彩、造型等元素塑造,具有较高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并在先公开发表。涉案20余款手办的人物主体部分与原作角色形象通过多方式、多角度比对及鉴定,均构成复制关系。
法官表示,美术作品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被告人对于手办人物细节及动作的刻画亦未改变角色形象的基本艺术造型,整体再现了原作的独创性核心表达要素,足以直接识别出系原作特定角色形象。故认定“未在原作品基础上加入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作品”,仍属于“复制”,而非“改编”。
法院经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新民晚报》6.5 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