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Wed

跑步串道致使同学受伤谁担责

《文摘报》(2026年06月17日 03版)
s
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6月17日 Wed
2026年06月17日

跑步串道致使同学受伤谁担责

  小黄与小王(事故发生时均15岁)系某学校同班同学。2023年12月某日,二人在体育课上进行1000米跑步练习时,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

  小黄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小黄因本次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54.39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黄与小王在体育课上进行的跑步活动本身不具有对抗性,亦不存在互相冲撞的必要,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亦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王未遵守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时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练习跑步,任课老师有能力且有义务做到近距离实时监控和管理,但学校并未提供监控等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任课老师尽到了义务。同时,参加体育练习的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学校在课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赔偿26218元;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7491元;小黄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6.3 李果 黄渊强 黄进东)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