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文摘报》(2026年06月17日 03版)
2024年1月,王某在某网站看到一则24小时无人健身房招聘客服的信息,工作内容包括线上平台管理、提供咨询、制作报表,线下检查器械等,大多数时间可居家办公。王某通过面试后顺利入职,每月工资按时到账,健身房的经营者也为王某缴纳了社保。8个月后,健身房经营者通过微信告知王某,不再需要客服,并将王某辞退。
王某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健身房的经营者认为,王某一直居家办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灵活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长期按照公司指令工作,服务于健身房的经营,并定期获取报酬,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工作地点的灵活性,并未改变其作为公司组织的一员,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一本质。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进一步说明双方之间并非劳务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此基础上,公司未签订合同并擅自解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3.5万元。
(《法治日报》6.3 王春 毛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