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0日 Wed

孩子意愿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唯一标准

《文摘报》(2026年06月10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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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6月10日 Wed
2026年06月10日

孩子意愿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唯一标准

  李某(女)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女黄小某。2014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黄小某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李某每月可接走女儿探望四天,寒暑假期间可各选择七天与女儿共同生活;女儿年满16周岁后,可自行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双方离婚后,黄小某一直随黄某共同生活。2018年10月,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000元。二人均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

  2025年5月,李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小某由李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黄小某年满18周岁。李某称,孩子已进入青春期,心理压抑,多次表达不愿回家,其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与黄某的教育方式及沟通模式存在直接关联。

  黄某辩称,孩子近两年进入青春期,出现沉迷游戏、旷课、早恋等行为,其高度重视,多次与学校沟通,采取必要管教措施,包括限制手机使用等。但李某为取悦孩子,对上述问题采取纵容态度,多次为孩子购置新手机以规避监管,协助孩子请假旷课,甚至陪同参与约会,导致孩子成绩没有改善、反而显著下滑。若此时变更抚养权,将严重影响孩子学习与身心发展,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庭审中,黄小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李某表示尊重子女意愿。黄某则主张,黄小某系未成年人,因自己对其管教严格而产生抵触情绪,选择随母生活系出于偏好李某的宽松管教,该选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告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与之前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固然重要,但这绝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不成熟,还不能正确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有利。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5.30 岳玲 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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