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土壤改良”之名非法收纳渣土牟利
土壤改良,即根据该地块农作物特性,按高标准农田土壤的要求,从场外选取无任何污染的优质绿化土进行覆盖,其中,覆盖层约500毫米,再加以每亩2500公斤多元素有机复混肥,纵向横向深翻,混合均匀。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借土壤改良之名、非法收纳渣土牟利的案件作出判决。某研究院系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四块基本农田的管理使用权人,其就其中3号地块申请土壤改良,获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使用6万立方米无污染一类绿化土进行土壤改良。该研究院将改良工作委托给被告人林某后,林某与郑某商议,决定以售卖“土票”的方式,收纳建筑工地渣土牟利。
所谓的“土票”,即正规渣土消纳场为倾倒渣土的施工单位车辆开具的接收证明。林某与郑某明知涉案3号地块为基本农田,仅可使用优质一类绿化土改良,仍计划以车为单位,“一车一票,按车计费”。林某负责在农田现场管理渣土倾倒,郑某对外出售“土票”并以每张400元的价格与林某结算。
经查,在半年多时间里,郑某通过出售“土票”共计获利1337.8万余元,其中转账给林某908.3万元。经测绘鉴定,3号地块被堆填土压占16.6万余平方米,毗邻的1号地块被压占13086.2平方米,共计270亩基本农田被毁坏,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且造成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某、郑某虽取得土壤改良批复,却擅自改变农田用途,非法毁坏基本农田270亩,远超入罪标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林某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且后期外运土方7000立方米,法院量刑时,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郑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万元、150万元,同时追缴两人共同违法所得1337.8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治日报》6.3 唐荣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