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涉外作品须担责
《文摘报》(2026年05月27日 03版)
某国摄影师M先生深耕摄影创作多年,足迹遍布数十个国家,累计创作500余幅聚焦各地女性生活风貌的摄影作品。2022年,M先生将该系列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上海某传媒公司,同时授权该公司以自身名义维权、承接侵权赔偿。
2023年,该传媒公司发现,广东省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商业微信公众号推文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56张。该公司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与某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境外社交平台发表记录、公开出版图集等权属证据,在无相反抗辩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依法确认M先生为其中49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合法授权,具备维权诉讼主体资格。其余7张作品因权属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公众号推文传播,未尽合理版权审核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使用场景、传播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经营属性及原告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5000元。
(《法治日报》5.20 唐荣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