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0日 Wed

采购样品后,八家关联公司“组团”抄袭

《文摘报》(2026年05月20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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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5月20日 Wed
2026年05月20日

采购样品后,八家关联公司“组团”抄袭

  李某是一名独立设计师,创作完成《花颜玉兰花》《莲花珠链》等9幅美术作品后,将这些原创纹样制作成布料、服装花边等辅料,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2024年,李某发现一些电商平台的十余家店铺中,多款古风服饰产品使用的图案与自己的9幅原创美术作品高度相似,遂展开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销售侵权产品的十余家店铺分属8家企业,而这8家公司实则为关联主体,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合,形成“采购样品—委托生产—多店分销”的完整侵权产业链。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一个与其中一家被告公司商号同名的淘宝用户,多次从李某经营的店铺采购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布料、辅料等样品,收货地址正是其中一家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八被告采购样品后,直接仿制同款纹样布料,制作出8款服饰产品,每款侵权产品对应使用1至2幅原告原创美术作品,部分产品甚至同时抄袭多幅作品。上述侵权产品通过电商平台的十余家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量近2.5万件,销售额120万余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8家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当庭比对,侵权服饰上的图案与原告的原创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线条走向、排列布局等核心要素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采购样品的时间与侵权产品上线时间高度衔接,其接触并抄袭原创作品的侵权意图十分明显。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稿、首次销售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为涉案9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八被告作为关联主体,分工协作、协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8家被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八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4.21 陈晨 刘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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