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0日 Wed

利诱竞争对手员工“兼职”,不合法

《文摘报》(2026年05月20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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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5月20日 Wed
2026年05月20日

利诱竞争对手员工“兼职”,不合法

  郭某、龚某曾分别就职于广州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入职时,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承诺书》,其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禁止在外兼职等义务。郭某、龚某离职后,共同创立了广州山某公司,从事与广州力某公司相似的业务。

  2022年4月,广州力某公司经案外人举报及内部自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龚某以广州山某公司名义承接多个布展设计项目。与此同时,二人还联络了广州力某公司的20余名在职员工,利诱其披露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等内部资源,并利用这些员工完成设计图纸绘制等工作。

  广州力某公司认为,涉案图纸和设计方案等信息构成技术秘密,郭某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广州力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图纸等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虽存在委托广州力某公司个别工作人员“接私活”的情况,但该行为仅属朋友间的帮助行为,内容限于帮忙绘图或查看工地施工情况,并未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为其窃取广州力某公司的工作成果。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纸具有实用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价值性要求,但不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广州力某公司提出的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广州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各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工人日报》5.7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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