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手”网课被判侵权
2024年11月,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著作权人蓝某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某某插画系统课从0基础到原创插画师”系列课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的专有使用授权,许可期限至2025年2月6日,并约定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其就侵权行为维权。
2025年5月,该公司在运营监测中发现,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一个名为“某某吃饭饭”的用户(即梁某)以0.98元的标价公开销售包含相关课程的资源包。该公司随即指派人员下单购买。
交易完成后,卖家“某某吃饭饭”通过平台发送了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经比对,网盘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前述系列课程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平台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不到半个月内,以0.98元单价成功交易4次,总销售额为3.92元。
网络公司认为,梁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课程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遂将梁某诉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梁某辩称,涉案课程是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初衷是学习使用,后因不再需要而随手以极低价转让“回血”。自己非侵权视频的录制者或首次上传者,仅是被动的传播者。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梁某赔偿网络公司费用共计12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
(《法治日报》4.29 刘欢 谢鑫 张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