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法医美遇到职业打假
《文摘报》(2026年05月13日 03版)
2025年8月,王某于某美甲店咨询减肥事宜,经协商花费4000元购买了四针减肥针。当日,王某向美甲店微信转账4000元,美甲店方为王某注射了一针。后来,王某向卫生监管部门举报。2025年9月,卫生监管部门出具处理结果告知书,调查核实该美甲店注射减肥针非医师行医情况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认为被告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某美甲店退还货款4000元并退一赔十。后王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变更诉求,要求美甲店退一赔三。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到王某依据同类事实以产品责任、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案由在全国范围内提起诉讼十余起,且其诉讼请求均为十倍价款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注射减肥针的医疗美容服务,系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原告注射药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原告主张退还货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行为性质被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非法行医,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另外,结合原告提起多起类似案件的情形,可认定原告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据此,对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美甲店退还王某4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晚报》4.29 常健 刘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