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佩戴头盔成电动车骑行人伤亡加重主因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从倡导性条款修改为强制性规定,驾乘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是北京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部分驾乘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心存侥幸,导致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频发。2025年,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数已占全部亡人事故总数的35%,而其中因不佩戴安全头盔造成死亡的驾驶人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人数的74.7%,是加重骑行人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电动自行车没有像汽车车身、安全带、安全气囊这样的防护装置,骑行人的整个身体直接暴露在外部环境中,骑行时重心较高,发生事故时车辆因碰撞速度骤降,身体会因惯性向其他方向甩出。
“如同摆锤一样,按照力学中的杠杆原理,头部位于摔倒方向人体‘杠杆’的最远端,承受的冲击力远大于身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管支队安全监督管理中队中队长王泽地说。人体头部不像其他部位有骨骼、肌肉、关节分散部分冲击力,且头部脑组织、五官、脑干等重要器官高度集中,撞击后的损伤往往不可逆,容易直接导致昏迷和死亡。
此外,2025年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中,19.9%涉及违反分道通行原则,9.3%涉及逆行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电动自行车“违反分道通行原则”指的是车辆进入了没有路权的道路内行驶,比如违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骑行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分道通行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应按照对应道路通行,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人行道甚至公交车道等专用道路,更容易因为速度、车型差异,对他人和自身安全造成威胁。
(法治网 4.18 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