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主体性问题的存在论诠释
《文摘报》(2026年04月29日 06版)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表现出的“类主体”特征与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主体性冲突,并广泛存在于劳动、思想文化、道德、权利与责任、自我意识等领域,使主体性问题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重大议题。处理好这一主体性冲突,必须正确把握“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本质规定和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实质。
通过对人类主体存在方式演变发展历史的考察,可知人的主体性并不是实然性规定,而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及其展现过程;人的主体性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实现和发展人与世界的和谐统一关系,是在现实中重建人的主体性的根本途径。
通过对人工智能存在方式演变发展历史的考察,可发现无论是以算法符号形式存在的符号主义和连接主义人工智能,还是能够与现实世界交互的具身人工智能,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因此,人工智能时代的主体性问题,并不是人类主体性与人工智能主体性的冲突问题,而是人类主体性的量变质变问题。
在人工智能时代发展人的主体性,必须坚持和推动“人机共生”:一是探索人机优势互补的协作方式,重构人工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二是设置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规则底线与伦理边界,维护人工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三是规制智能技术的资本化运用,创造人机共同进化的社会关系,实现人工智能时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学习论坛》2026年第1期 李刚 梁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