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强清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04月08日以(2026)沪0115强清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孟兆永提出的对上海龙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04月21日指定上海中元信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组成本案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清算程序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龙工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龙工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龙工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实回答询问。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绿地能源大厦15楼北楼;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3636427829
上海龙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龙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任何经营文书及证照材料,现依法公告:
上海龙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工商注册号3102262051366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印章、证照现声明作废。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冒用等,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龙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公章作废声明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6)黔27破21号,并指定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于2026年4月27日现场接管未接管到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印章,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无法移交上述印章,亦无法提供上述印章保管人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上述印章,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特作出本作废声明如下:
自2026年4月28日上午11时起,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公章的行为均与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无关,擅自使用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声明人: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6年4月28日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2026)苏0113破45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方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12日前向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6号中青大厦1-1201室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蒋律师,联系电话:13814001159)申报债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法院(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
特此公告。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7日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及义务告知书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2026)苏0113破45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方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及有关义务告知如下:
1.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之日起,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接受管理人询问,如实陈述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及经营情况。
5.协助管理人核查资产、追收应收款项。
如违反上述义务,管理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朝伟
联系电话:18795462911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6号中青大厦1-1201室
利昌行(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