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须为“情绪消费”支付费用
《文摘报》(2026年04月29日 03版)
2024年11月,玩家朱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陪玩师宫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宫某为其提供某热门游戏的陪玩服务,按游戏局数结算费用,每局30元。在支付部分费用后,朱某以“服务未达约定标准、未提供情绪价值、未按要求配合游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200余元陪玩费。纠纷发生后,宫某将朱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中,宫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对局记录、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提供陪玩服务,且朱某在服务过程中未提出质量异议,还曾作出“还可以”的正面反馈。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服务合意明确,宫某实际履行了陪玩义务,朱某也接受了服务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朱某主张的“未提供情绪价值”,法院指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该要求的具体标准、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且“情绪价值”概念具有高度主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唯一依据。同时,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游戏配合标准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宫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服务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工人日报》4.16 黄洪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