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担保的法律路径
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数字货币已从技术概念演变成为重要的金融资产。依据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如何实现数字货币的担保功能,成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必须回应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担保类型、担保公示与担保实现三个环节。
其一,担保类型的双重构造。数字人民币是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其担保路径呈现双重性:一方面,基于其货币属性,可纳入非典型担保范畴,适用保证金质押规则;另一方面,基于其财产权利属性,可归于典型担保范畴,类推适用权利质押规则。对于稳定币等私人数字货币,虽然中国现行政策否定其货币属性,但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利内核,故其担保亦可类推适用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路径。数字货币以价值量为基准实现担保财产的功能特定化,并可嵌入智能合约实现担保关系的智能执行,以此为基础,在公示与实现环节对现行担保制度予以调适与优化。
其二,担保公示路径的调适。在公示方式上,保证金质押以“控制”为法定公示方式,而数字货币类推适用权利质押时,“登记”则成为法定公示方式。就控制公示而言,现行保证金质押路径承认“让与型”与“定限型”两类控制方式。其中,数字货币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的定限型控制,存在控制力与公示性相分离的显著缺陷,应强化可识别的外部公示效果。就登记公示而言,与登记适配的数字货币应是一项确定的法律权利,需结合价值锁定机制确保其处于稳定可控的财产状态。现阶段,数字货币担保宜纳入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但现行登记系统与数字货币系统相互独立,存在担保虚化风险。基于数字特性,未来应考虑以密码构造重塑仅停留于结果昭示的传统登记机制,将数字交易与数字公示相融合,实现“登记即控制”。
其三,担保实现路径的优化。数字货币借助智能合约实现担保的自动执行。在多个担保权竞合的优先顺位问题上,应确立“控制优先于登记”的受偿规则,以此建立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信任机制。
(《河北学刊》2026年第2期 徐蓓 骆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