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清算通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日以(2026)沪03强清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众华科技有限公司(“众华科技”)强制清算案件,并于2026年4月9日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组成众华科技清算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众华科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国婷,电话:1771725132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368号)。
二、众华科技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众华科技及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通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日以(2026)沪03强清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玛雅拉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玛雅拉”)强制清算案件,并于2026年4月9日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组成上海玛雅拉清算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上海玛雅拉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国婷,电话:1771725132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368号)。
二、上海玛雅拉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上海玛雅拉及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通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日以(2026)沪03强清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耀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耀天机电”)强制清算案件,并于2026年4月9日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组成耀天机电清算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耀天机电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国婷,电话:1771725132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368号)。
二、耀天机电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耀天机电及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通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4日以(2026)沪03强清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市自来水饮水设备公司(“自来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于2026年4月9日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组成自来水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来水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国婷,电话:1771725132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368号)。
二、自来水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自来水公司及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6日作出(2026)苏0105破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星瀚公司职工债权情况如下:
序号 职工姓名 债权金额(元)
1 方春东 50367.07
2 侯天海 214706.00
3 李志培 182656.41
4 刘发斌 78610.99
5 宋晓燕 153786.77
6 邵长付 6601.00
7 夏永磊 28921.00
8 魏云 182298.38
9 王涛 101853.50
10 许玲 12400.00
11 许亭枫 203553.53
12 徐晓艳 42808.74
13 杨叶发 93000.00
14 杨万平 208209.59
15 张瑶 69695.91
16 邢彩莲 123479.61
17 潘明祥 70244.00
18 胡建辉 53776.15
19 苏进 189957.91
合计:2066926.56
管理人现将星瀚公司职工债权予以公示。职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6号中青大厦1-1201室,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蒋律师,13814001159)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内容无异议。如职工在公示期内申请更正,但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依法可以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