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早教机把别人版权当赠品
甲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具备云存储功能的智能早教机。消费者购买后,可通过该公司运营的App注册专属端口,进入开放平台上传音频资源,并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将音频同步至早教机播放。
乙文化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儿童系列故事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主播尹某在直播间推广该品牌早教机时,以“提供免费资源的专属端口”为卖点,引导消费者前往甲科技公司的官方店铺购买。经购买验证发现,通过尹某预设的端口,用户可在线播放该儿童系列故事的音频。
乙文化公司认为,尹某与甲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侵权音频,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尹某辩称,甲科技公司已删除其上传的侵权音频,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即便构成侵权,原告乙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甲科技公司则辩称,侵权音频系尹某自行上传,公司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且公司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音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文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尹某未经许可,将侵权音频上传至开放平台,并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使不特定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对乙文化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甲科技公司虽未直接上传侵权音频,但其作为平台运营者,对尹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尹某与甲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乙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3.27 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