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司机工伤,责任谁担
《文摘报》(2026年04月08日 03版)
在货物运输领域,车辆挂靠现象并不少见。有的人买了货车,但因没有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只能将货车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接单干活。这样的情况就被称为“挂靠”。有的车主在找到挂靠单位后,会雇佣司机来运输货物。
曹某买了货车后,因没有运输经营资质,将涉案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之后雇佣白某当货车司机,负责日常货物运输。
一天,白某驾驶涉案货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经交警认定,白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事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定该公司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一方不服,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因在于自己与受伤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曹某未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而是自主对外经营、自负盈亏。
当地人社局认为,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是白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应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白某虽然与所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白某所受伤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挂靠公司对司机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人日报》3.26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