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责令偿还决定书
陈万华(身份证号:512301********5268):
我中心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程吉全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经行政诉讼后,我中心于2025年1月先行支付了程吉全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捌万壹仟肆佰叁拾元(伤残补助金38500元,医疗补助金42930元)。现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你在公司注销前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偿还的责任应由你承担。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81430元。逾期不偿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西城支行
银行账号:114446279324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责令偿还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丹涛餐馆:
你单位职工程昭禄于2014年12月12日突发疾病死亡,经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亡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程昭禄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564612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564612元。逾期不偿还的,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西城支行
银行账号:114446279324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责令偿还决定书
江津区升远酒水经营部(秦远生):
我中心于2021年4月26收到邱会清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经行政诉讼后,我中心截至2026年2月已先行支付了邱会清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52897.6元,(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费36636元,供属邱家佳抚恤金98917.2元、供属邱洪刚抚恤金144712.2元,供属邱佳国抚恤金144712.2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1152897.6元。逾期不偿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西城支行
银行账号:114446279324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责令偿还决定书
江津区升远酒水经营部(秦远生):
我中心于2022年7月8收到杨胜才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经行政诉讼后,我中心已先行支付了杨胜才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09556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709556元。逾期不偿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西城支行
银行账号:114446279324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环县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环人社工认字[2026]006号
申请人:解石刚 年龄:45
职工姓名:解石刚 性别:男
身份证号:6228251981****0055
用人单位:宁夏昱享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作岗位:农民工
事故时间:2025年1月15日
事故地点:环县山城冯家沟村施工现场
诊断时间:2025年1月16日
申报时间:2026年1月15日
受伤害部位:1.骨盆骨折;1.1.左髂骨骨折;1.2.左耻骨骨折;2.骶髂关节脱位;3.左桡骨远端骨折;4.创伤性腹膜后血肿;5.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6.创伤性硬脑膜下积液;7.左顶头皮血肿;8.右颞骨骨折;9.多发面骨骨折;10.蝶骨骨折;11.右侧5、6肋骨骨折(不全);12.双侧胸腔积液。
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2025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解石刚在宁夏昱享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包的华能风电C2项目环县山城冯家沟村干活,干活时不慎从吊装车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先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随后转至西安红会医院,2025年1月16日经红会医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1.1.左髂骨骨折;1.2.左耻骨骨折;2.骶髂关节脱位;3.左桡骨远端骨折;4.创伤性腹膜后血肿;5.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6.创伤性硬脑膜下积液;7.左顶头皮血肿;8.右颞骨骨折;9.多发面骨骨折;10.蝶骨骨折;11.右侧5、6肋骨骨折(不全);12.双侧胸腔积液。
2026年1月23日,受理解石刚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核实,解石刚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情形,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382破39号之三
2023年8月24日,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终结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确认。根据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被申请人资产状况,该公司的破产财产金额为8726.30元。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余款6600.98元用于清偿社保债权,社保债权清偿率为46.55177%,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认可后,管理人依法执行了该分配方案。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债务人目前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日裁定终结温州星倍力健身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