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03破10号
本院根据温州绍强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6年3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绍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强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绍强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4月17日前,向绍强实业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联系人:詹瑞丰18858879339、徐恩晓1890687222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强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强实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审判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绍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1123破10号之四
2023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罗彩英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5年9月28日,本案全部债权为1860102.74元,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分配财产。和解程序移交后未恢复有效运营,此后和解协议终止并宣告破产,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无新增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分配财产,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裁定宣告终结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4日
公告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江门市国顺旅店强制清算,并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31号201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律师,电话:1342265271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模板可联系清算组获取)。
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江门市国顺旅店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顺旅店清算组
2026年3月14日
公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根据张裕朋的申请,于2026年2月6日作出(2026)苏0381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苏翰岐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日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你(单位)应自2026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418室;邮政编码:221400;联系人:吴洋,联系电话:178026303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江苏翰岐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通知。
江苏翰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上海惠浦新型建筑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公告
简志仲:
上海惠浦新型建筑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浦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惠浦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股东各方均负有对惠浦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为了使惠浦公司依法退出市场,避免给各方股东造成更大的损失,上海浦东新区六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惠浦公司的一方股东,拟于2026年3月30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01室上午9点30分召开惠浦公司股东会议,对成立清算组作出决议,请您准时出席会议,依法对惠浦公司履行清算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新区六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作废声明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破1152号之二《决定书》,上海璨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自2026年2月9日起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原管理人”)变更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下称“现管理人”),现就原管理人印章、账户作废事宜声明如下:
1.原管理人所有印章,自2026年3月13日起作废;
2.原管理人所有账户,自2026年3月13日起作废,请勿再向原管理人账户办理转账、汇款以及其他任何资金、业务往来;
如需确认原管理人印章、账户信息,请联系现管理人(李宇轩律师,13167071610)。
特此公告,声明作废。
上海璨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3日
作废公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指定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接管到晖成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金税盘、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为防止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自2026年3月12日起作废。
声明人: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