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焦作仲裁委员会公告
范艳军:
本会受理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焦仲案字第0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于2026年4月28日-4月30日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焦作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洛阳仲裁委员会公告
洛阳花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潘平安、段吉辉、张雪与被申请人你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选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答辩期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1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公告
雅坤未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武志顺(身份证号:1202241993****6033)于2025年12月9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于2025年12月23日受理。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出具编号为S112011520251017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申请人汪洋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已作出认定结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川1621工认1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向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4日
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书
第三师人社划拨字〔2026〕第1号
单位名称:新疆汇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08023157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亚男
一、案件事实
你单位欠缴职工雷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金4501.5元、滞纳金3765.87元,合计8267.37元。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2025年7月1日下发了催缴通知书(师社保催字20250002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补缴义务。上述事实有《催缴通知书》《查询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等证据佐证。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三、划拨决定内容
1.划拨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图木舒克海安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30784901040001043)内存款8267.37元;
2.划拨款项缴纳至税务局指定账户。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书
第三师人社划拨字〔2026〕第2号
单位名称:图木舒克市温州方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58023403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丽丽
一、案件事实
你单位欠缴职工雷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金37068.25元、滞纳金29886.96元,合计66955.21元。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2025年7月1日下发了催缴通知书(师社保催字2025000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补缴义务。上述事实有《催缴通知书》《查询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等证据佐证。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三、划拨决定内容
1.划拨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图木舒克金胡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30785301040000815)内存款66955.21元;
2.划拨款项缴纳至税务局指定账户。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第六师五家渠市工伤举字〔2026〕06号
新疆利臣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朱永锋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受理。申请人称:2025年10月4日12时20分左右,在你单位承建的昆仑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零星制作安装施工项目工作时,在火车轨道旁输送带机房和同事焊接钢结构下脚手架时,因灯光昏暗抓空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受伤后第六师医院治疗。诊断结果:1.胸12椎体压缩骨折;2.右侧舟骨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你单位认为朱永锋此次受伤不是工伤,请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文书被退回,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无人接听,现公告送达文书,公告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