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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6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买到假包能否让代购退一赔三

    《 文摘报 》( 2026年02月04日   03 版)

        小张通过朋友介绍在某社交平台上认识了奢侈品包代购者阿豪,并约定以4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款奢侈品女包。一周后,阿豪向小张发送含编码的实物照片,随即安排邮寄,小张收到货后双方确认完成交易。

        两年后,小张想通过二手平台售出该女包,却被某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为不符合品牌制造商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女包及其序列证号均系假冒伪造。小张认为阿豪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案涉女包不符合正品特征。

        阿豪称,出售给小张的女包是其向上家以38000余元购买并由上家直接发货,其仅为中间商,未实际接触货物,不存在欺诈。此外,阿豪还提交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并抗辩责任应追溯至上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交易时阿豪发送的实物照片显示,其寄出女包的编码与小张当庭出示的包内缝制的编码一致,应认定案涉包系阿豪交付。阿豪作为货物的交付人及收款人,亦一直与小张就买卖事宜进行沟通,故可认定阿豪系合同的相对方。阿豪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交付的商品为正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案涉女包系阿豪向上家购买后再转卖给小张,综合考虑阿豪提交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豪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故本案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情形。阿豪与上家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阿豪向小张退还款项41200元,小张向阿豪返还案涉女包。

        (《人民法院报》1.10 张雅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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