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承租106号房屋用于经营火锅店,相邻隔壁107号商铺为奶茶店,两店铺共用同一个烟道。2022年6月,孙某与奶茶店老板曹某沟通表示从奶茶店内走管道,曹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用泥堵好管道口。
后因管道串烟,奶茶店老板曹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并将烟道封堵。火锅店排烟因此受到影响。物业公司向奶茶店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烟道,奶茶店未予处理。多番交涉无果后,火锅店老板孙某于2023年3月份退租撤店。
孙某将奶茶店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奶茶店将共用烟道封堵,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经营,应当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3.7万元。
奶茶店表示,孙某装修期间在奶茶店内装设排风等设施,导致烟雾泄露影响经营,因此孙某侵权行为在先。孙某虽停止经营,但并非完全因为本次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奶茶店作为107号房屋权利人擅自封堵公共排烟管道,影响其他商铺正常经营,该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对此造成相邻店铺孙某的损失,奶茶店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就孙某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奶茶店对烟道封堵情况、孙某的实际装修费用支出、孙某租赁合同履约情况等,酌定奶茶店赔偿孙某装修损失2.2万元。
一审宣判后,奶茶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1.13 卢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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