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新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利,打破了校园欺凌是“内部事”的旧认知。这也意味着,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
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校园欺凌”做了详细界定。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规定还指出,在学生之间,如果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由此可知,欺凌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这就把学生欺凌和学生间正常的打闹区别开来。而新法首次增设独立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为规制对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处罚,同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使法律边界更加清晰。
长期以来,个别未成年人违法因年龄原因未受到实质惩处,助长其侥幸与嚣张心理,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惯例,加大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力度。新法则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人民政协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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