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小方入职某公司从事软件测试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小方入职后存在拒绝工作安排等行为。此外,因认为小方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向小方下发了《转岗通知书》,但小方拒绝接受。
小方表示,因他未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加上供应链项目测试时间较长,公司便以他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其转岗至“现场运维岗”,次日又向他发出《离职通告》。小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小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相关工资差额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任务并非小方本职工作,后者拒绝这一安排具有合理性。小方在工作中对公司提出的问题均给出解释,未见其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等情形。
法院指出,公司将小方从“软件测试岗”调整为“现场运维岗”,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技能要求差异显著,公司亦未就转岗必要性、薪资待遇一致性等问题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小方拒绝转岗安排,并无不当。此外,即使公司认为小方不胜任工作、需要转岗,亦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培训。公司却在要求小方转岗的第二天通知其离职,该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公司支付小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工资差额1.7万余元。对此,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工网 1.1 赖志凯)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