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承租的某商业楼一楼部分转租给A公司,租期至2027年3月。2022年6月,B公司因自身原因搬离租赁地点,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房屋。
B公司于2024年12月经决议解散注销,其股东甲、乙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A公司遂以返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0万元为由,将原B公司股东甲、乙两人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甲声称,公司已依法注销,法人主体已不存在,股东不应再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且A公司实际使用房屋至2022年9月,不存在租金退还情形。被告乙则辩称,自己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B公司中途搬离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已付租金至2022年9月17日,B公司应退还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A公司未使用的租金76945元,并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28266元,合计105211元。另外,B公司注销后,其股东甲、乙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但事实上并未清理本案债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乙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法治日报》12.21 孙立昊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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