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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12月24日   09 版)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曾萌: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7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曾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7467.99元;二、被申请人曾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07元,公告费480元,合计987元由被申请人曾萌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曾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自鑫: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9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张自鑫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7578.31元;二、被申请人张自鑫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13元,公告费480元,合计993元由被申请人张自鑫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张自鑫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沧州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薛守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全劳人仲案字(2025)第45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全劳人仲裁字(2025)第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沧州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6日对申请人薛守尧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荆劳人仲公告字〔2025〕16号
    荆州市欣烨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雁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荆劳人仲案字〔2025〕497号),申请人张雁要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5年1月15日;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3750元(拖欠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共2.5月工资,平均每月拖欠工资5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按4个月×月工资5500元计算);4.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14.94元(4年共20天×5500元/21.75天×2倍);5.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2月5日上午9时到荆州市江津西路422号社保大楼3楼本委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德阳市利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廖乾明与德阳市利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于2025年10月30日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决定恢复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14:30,开庭地点:德阳市天山南路108号劳动大厦二楼仲裁庭(206室)。
       
       
       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商联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清算组。苏商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2月6日前向清算组(联系人:江律师,电话:13127530017,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10层)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苏商公司及股东应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
       
       
       医疗票据遗失情况说明
       
    本人陈桂珍,不慎遗失黑龙江省医院于2025年11月21日开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该票据信息如下:
       票据号码:0000516705,电子票据号码:9904176297。开票日期2025年11月21日。患者姓名陈桂珍,住院号/病历号:2511009638,票面金额:5992.95元。现申请以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票据复印件、和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报销或存档依据。本人承诺:该票据未在其他单位重复报销,所提供信息及替代凭证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因票据遗失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如有他人寻获该遗失票据,请联系18745706888。
       说明人:陈桂珍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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