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月9日10时至2026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颐和花园1#4单元602室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1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范亚朋名下位于惠济区南阳路169号-4号8号楼3单元7层4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7132号]房产一套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部分页面上法院简称为“开发区”)。现公告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不参加不影响本次拍卖。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月9日10时起至2026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于飞名下位于金水区凤台路1号院1号楼2单元16层1602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83242)的房产一套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3(部分页面上法院简称为“开发区”))。同时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蒙权: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2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蒙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10382.12元;二、被申请人蒙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672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152元由被申请人蒙权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蒙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代增雄: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4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代增雄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10315.2元;二、被申请人代增雄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669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149元由被申请人代增雄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代增雄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坤: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5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杨坤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5905.46元;二、被申请人杨坤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419元,公告费480元,合计899元由被申请人杨坤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杨坤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潘志官: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16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潘志官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5905.46元;二、被申请人潘志官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419元,公告费480元,合计899元由被申请人潘志官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由被申请人潘志官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D602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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