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某年7月,她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了从事陪诊代办服务的李某,之后便委托李某帮忙在北京的一家三甲医院挂号,并支付了500元挂号费。因需要病理切片制作新的病理报告,谢女士将其在外地医院保存的病理切片借出并邮寄给了北京的李某。
同年8月18日,李某告知谢女士病理切片丢失,谢女士顿时陷入焦虑与不安之中。这份病理切片包含了最严重的癌变组织,是医生进行诊断并给出更优治疗方案的关键病历材料,一旦丢失,自己的后续治疗势必受到影响,且病理切片中包含自己的敏感健康信息,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女士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从外地医院借出病理切片的押金、挂号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谢女士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关系,李某未妥善保管病理切片导致丢失,存在过错。故判决李某赔偿谢女士合理经济损失2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病理切片作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物,对患者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李某作为专门从事陪诊代办业务的人员,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病理切片丢失,不仅影响谢女士的后续治疗,可能对谢女士的健康权构成侵害,还导致病理切片中承载的个人信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侵害了谢女士的隐私。因此,李某丢失病理切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谢女士作为癌症患者,病理切片丢失势必加剧其对病情的焦虑情绪,一审法院酌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家庭报》12.1)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