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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2月10日 星期三

    约定不承担抚养费,后续仍可主张

    《 文摘报 》( 2025年12月10日   03 版)

        王小系王某与刘某的婚生子,出生时被诊断为右侧气胸、胸廓畸形、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等疾病,后续经医院确诊为智力残疾二级及孤独症谱系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及专人护理。2019年,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王小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刘某不承担抚养费。

        2019年至2024年间,王某为照顾王小累计支出医疗费4.8万余元、康复训练费18.8万余元。鉴于王小病情特殊,需聘请护工专职护理,月费用约5000元;同时为方便其治疗与上康复课,王某在医院附近租房,月租金2500元。刘某父母曾支付19万余元用于王小治疗,但于2023年后停止支付。

        2024年,王小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护理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在出现特殊疾病、残疾等重大情形时主张抚养费。王小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后续康复费用远超普通抚养需求,王某无力独自承担,若机械地执行原协议,将损害王小的生存权与健康权,因此,刘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鉴于王小病情特殊,存在护理依赖,除基本生活费用还需药物治疗与康复训练,作为不直接抚养和陪伴的一方,刘某应承担护理费、医疗费、康复费。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支付41680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护理费1800元至能生活自理为止。

        刘某提起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11.30 黄辉 黎媛 蔡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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