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受某物业公司雇佣为某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至2024年6月29日。2024年6月30日下午,徐某手提塑料袋经过某小区楼下步梯旁的斜坡时摔倒受伤致十级伤残。
某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徐某并非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赔偿。徐某遂诉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6万元。
因徐某受伤时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该小区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勘验、走访小区住户、调取物业档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务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应当结合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徐某受伤时间、地点、行为外观与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上下班时间、工作时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相吻合,结合该物业公司支付徐某工资、重新雇请保洁人员的时间等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徐某受伤当天仍是在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解释,一般而言,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认定劳务合同关系的依据,但书面合同并非唯一标准,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仍应从双方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进行认定。
(中国法院网 11.19 刘洋 谢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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