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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10月25日   09 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205破26号

    本院根据王鼎的申请,于2025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11日指定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向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波塔27楼;联系人:励绍红;电话:1356630996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景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
    本院定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391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州石美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5年9月29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徐州一九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一九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一九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19日前向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秦郡路1号云盛金融大厦1101号;联系人电话:任汪磊1805192677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1日15:30在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徐州一九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一九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该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7日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391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影的申请,已于2025年9月29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徐州圆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圆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圆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秦郡路1号云盛金融大厦1101号;联系人电话:任汪磊1805192677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0日13:30在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徐州圆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圆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该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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