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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带租拍卖”成交后,预收租金应归谁

    《 文摘报 》( 2025年10月22日   03 版)

        2022年6月1日,某物流公司与易某签订《门市、仓库租赁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将其门市及仓库出租给易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租金已缴纳至2025年6月1日。

        租赁合同签订后,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并拍卖某物流公司的案涉门市、仓库的土地及其建筑物。法院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对标的物存在的租赁情况予以说明、公示,在司法评估过程中以不考虑案涉土地及建筑的租赁权的影响为前提进行估价。邓某在拍卖中竞得前述土地和建筑物。2023年8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前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某所有,权利自裁定送达邓某时起转移。邓某于2023年8月9日签收该裁定书。2023年9月12日,邓某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

        邓某认为,某物流公司预收案涉门市、仓库2023年8月9日之后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遂以某物流公司为被告,易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易某返还租金157051.62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于2023年8月9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理应享有案涉房屋取得所有权之后收取租金的权益。判决某物流公司返还邓某2023年8月9日至2025年6月1日的租金148415.89元。

        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告中并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在拍卖公告对租金归属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买受人自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时起享有租金收益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10.1 刘洋 雷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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