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在小区公共健身区使用上肢牵引器锻炼时,因器械手柄突然脱落导致摔倒受伤。王老太认为,社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健身器材维护的某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文体部门作为器材所有者和提供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将四方共同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四方被告均提出抗辩。文体部门主张其在十多年前已将器材所有权转移给社区;社区则强调自身既不是案涉小区的产权人,也不是健身器材的管理人,与事故无法律因果关系;小区物业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已在健身广场周围设置“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不可单独一人使用”“使用健身器材应按规定操作”等警示标牌,并指出监控录像证实王老太在事发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某公司作为维护单位则提供了每季度的维护记录和事发前半个月的检修报告,显示设备状态正常。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上肢牵引器的使用说明标牌清晰注明操作规范,但监控录像显示,王老太在使用时并未按规范操作,最终因手柄脱落失去重心摔倒。此外,器材上设置的警示标牌明确提示“12岁以下65岁以上的锻炼者应有成人陪同”,而事发时王老太独自使用器械。
法院认为,涉案健身器材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设施,文体部门和社区并非日常管理主体,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某公司也按约定履行了维保职责,并无证据证明设备存在维护缺失导致的隐患。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使用说明和现场警示要求规范操作,其自身过错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遂判决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10.12 罗莎莎 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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