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梁某因病通过“某某筹”平台发起筹款用于治疗,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万余元众筹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应作为梁某的遗产,其父母可以依法继承。梁某妻子则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不属于梁某的遗产,梁某父母无权要求分割。为此,梁某父母将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诉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请求平等分割继承该笔未使用的众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筹”是一个社会公益平台,是不特定多数求助人与不特定多数救助人之间的连接渠道。“某某筹”汇集的众筹款帮助特定的大病求助人,属于特殊的网络慈善众筹范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该公益平台上募得的众筹款,救助人捐赠目的系用于受助人疾病治疗,而非个人财产赠与。本案“某某筹”资金的用途限定于梁某疾病的治疗,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亦为受助人不当得利创设了可能的途径,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未使用的众筹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主张平等分割继承梁某未使用的众筹款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9.24 梁洪珲 李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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