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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0月15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10月15日   09 版)

    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
    债权申报通知书暨公告

    2025年9月15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清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其清算组对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就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请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回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的公司财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及时向清算组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五楼
    联系人:岳先生  联系电话:13907388620
    联系人:邬先生  联系电话:18107385577
    特此公告。
    娄底市公诚税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5年10月9日


    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债权申报通知书暨公告

    2025年9月16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清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其清算组对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就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请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回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娄底市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的公司财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及时向清算组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五楼
    联系人:岳先生  联系电话:13907388620
    联系人:邬先生  联系电话:18107385577
    特此公告。
    娄星区如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0月9日


    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债权申报通知书暨公告

    2025年9月1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清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25)湘1302强清12号《决定书》指定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其清算组对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就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请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回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娄底市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的公司财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及时向清算组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五楼
    联系人:岳先生  联系电话:13907388620
    联系人:邬先生  联系电话:18107385577
    特此公告。
    娄星区望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0月9日


    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债权申报通知书暨公告

    2025年9月22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2025)湘132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以(2025)湘1322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其清算组对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就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请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天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回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的公司财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及时向清算组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五楼
    联系人:岳先生  联系电话:13907388620
    联系人:邬先生  联系电话:18107385577
    特此公告。
    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9月26日


    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川0107清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2025)川0107强清8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为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清算组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8楼,联系人:徐锋律师,电话:1861577609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可参考附件)。债权人在前述期限之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清算组开展交接工作,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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