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罗嘉豪: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10393.07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43.83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文涛: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2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7475.86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78.81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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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郑国兴: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3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8718.7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91.75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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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磊磊: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5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8276.99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51.4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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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剑庭: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6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10324.58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37.75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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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林俊坚: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7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6477.66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88.2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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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杜言超: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8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7475.86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78.81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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