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郭清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吉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洛阳仲裁委员会公告
范科科:
洛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与被申请人李冰峰、你就协议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选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答辩期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1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戴明云: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人谷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0日和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3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宝鸡仲裁委员会公告
邹诗睿: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嘉禾创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一案(案号(2025)宝仲受字第(019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为答辩期。答辩期满后5日内来本会(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7层)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会将依法开庭裁决。
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定州洺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青、杨丽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定劳人仲案〔2025〕351号、352号)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东四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如未到庭,本委将进行缺席审理。
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保定桌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渠章怡、刘梦阳、渠佳怡、王爱华、谷森淇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定劳人仲案〔2025〕220号、221号、232号、233号)仲裁裁决书及(〔2025〕238号)仲裁决定书,裁决,由你公司分别支付申请人渠章怡、刘梦阳、渠佳怡、王爱华工作期间的工资2168元、1212.5元、1950元、1637.5元,谷森淇一案按其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恩延: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9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5011.57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54.83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家猛: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0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7586.85元(租赁期间所有应付未付(包括未到期部分)的租赁服务费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88.94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