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并于4月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同年9月初,临江市某学校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保洁、门卫人员的劳务外包给该人力资源公司,随后,该公司和吴某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发放工资。
2023年4月,吴某在工作期间死亡。经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确认,其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吴某生前患有哮喘疾病。
事情发生后,吴某的儿子吴某一、吴某二及妻子张某皆主张吴某的死亡除了自身疾病原因,还与每天夜班工作15小时,劳动时间过长有关,遂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50%的赔偿。
临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吴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虽为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但吴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双方实际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若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应依照法律规定分担损失。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吴某有从事门卫的工作经历,应当了解该工作的时间和内容。学校门卫室内间配备了可供夜间休息的床铺,且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在工作期间无法获得休息。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有充分认知,其因自身疾病猝死,人力资源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吴某是在为该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依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决人力资源公司补偿吴某家属10万元,并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一、吴某二、吴某的妻子张某以及该人力资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9.14 张美欣 袁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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