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0岁的杨某在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左小腿截肢,需终身佩戴假肢。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左下肢损伤为七级残疾。
杨某起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按照小腿假肢使用周期为三年、硅胶套寿命一年以及相应维修费用,并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80.88岁,计算其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97万余元。庭审中,杨某就假肢装配事宜提供了装配机构的证明。
法院结合杨某的年龄、假肢更换周期及配制公司的上述说明,暂计算3个周期(9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据此支持其部分诉讼主张。经核算,杨某佩戴假肢的费用共计29.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杨某残疾辅助器具费29.5万余元。
司法实践对残疾辅助器具“尚未产生的费用”的支持,彰显了对因受伤害致残群体生存尊严的长期保障。受害人应当留存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残疾辅助器具配制的必要性,保存配制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定期复查并更新医疗记录,以证明持续依赖器具的必要性。对于年长或者伤情不稳定者,可以主张分段计算赔偿周期,期满后凭新证据另行主张。
(《工人日报》9.11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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