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聚会饮酒后,通过甲公司运营的软件下单代驾业务。司机李某接单后驾驶刘某的车前往目的地,当天正值大雨,在行驶至一处低洼路段时,因李某未能及时规避路面积水,致使车辆涉水熄火。
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拖车送至修理厂,产生维修费9070元,同时还有修车期间的租车费4000元,刘某要求甲公司和司机李某赔偿。甲公司辩称,其与司机李某是合作关系,而非代驾服务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不应承担维修费用,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070元和租车费4000元。
法官解释,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李某、甲公司之间分别是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车主与平台之间而言,甲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向司机派单、由司机接单完成代驾行为,是代驾合同的具体内容。代驾平台并非仅向车主提供信息,而是通过制定价格及服务标准实质介入代驾服务流程,并排除车主与司机之间的自由订约,因此平台与车主刘某应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司机与平台而言,代驾平台对司机具有资格审核、统一着装、服务监督及报酬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权,把控代驾司机准入标准、对代驾司机进行有效管理等内容均表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享有雇主权利。平台与代驾司机李某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甲公司辩称的合作关系。因此,甲公司作为劳务成果接受方,应承担车主刘某车辆泡水的损失。甲公司赔偿之后,可依据与李某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追偿。
(《北京日报》9.10 路红红 邹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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