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王先生和妻子来到一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出租房。查看房屋时,窗户开着,通着风,没有发现明显问题。于是,他与出租人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这套房,约定租期为1年,月租金3400元,保证金3400元。
第二天晚上,王先生和妻子再次来到这套房子时发现,窗户关上后,待在房间里一会儿就“非常不舒服”。王先生怀疑是甲醛所致,便向郭女士询问。郭女士回复称,这个问题不大,住进来时开窗通风,再买几盆绿萝放在房屋里净化空气即可。
此后,王先生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子半个月前刚完成装修。
“我媳妇正备孕,刚装修的房子我们不敢住。”于是,王先生将退租的想法告诉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如果退租,不返还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
多次沟通无果,王先生向相关机构申请甲醛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客厅及卧室甲醛浓度约为0.20毫克/立方米,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王先生将检测报告发给郭女士,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郭女士则表示拒绝。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起诉至宝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郭女士此前1个月刚刚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了毛坯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后,便立即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装修的房屋。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有适租义务,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租赁物可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郭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先生租金、保证金。
(《人民日报》9.11 张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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