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李某,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后李某不幸去世,其父亲李某一、母亲郭某、妻子张某为法定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是一辆汽车及某某公司的若干股权,车辆由李某的父母继承并实际使用。
王某得知李某去世后,向李某的家属主张债权未果,遂依法将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清偿李某所欠10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李某一、郭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声明,意图通过自愿放弃对儿子李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规避承担儿子生前债务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并进入清偿阶段后,才声明放弃继承权。此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作为逃避债务手段;且庭审查明继承人实际继承并占有使用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部分财产。因此,其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前”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要求。据此,法院对李某一、郭某当庭提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作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处理李某债务的职责,故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法官解释,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人民法院报》9.16 龙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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